外汇局发文支持深圳外汇试点,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
《外汇局出实招支持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8月29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外汇局印发通知,在前期前海试点的基础上,在深圳市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本次试点是外汇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也是外汇局“守初心、担使命”,落实“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有效提升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根据试点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不再需要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相应的,银行审核业务时间由试点前的几小时大幅缩短至试点后的几分钟,企业提交材料由一大摞简化为一张纸。该项试点不仅大幅简化了企业业务办理手续,显著提高了办理效率,同时也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成本。
下一步,外汇局将基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支持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深外管〔2019〕23号)
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现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广至深圳市全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深圳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三、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四、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五、经办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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