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支付机构因出借支付牌照遭罚 小额罚款原因还有哪些?
长沙人行16日公示了两张罚单,长沙星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不规范、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妨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被处暂停业务、罚款6万。长沙商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无正当理由终止支付业务、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妨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被给予警告以及处以3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分别是2016年12月21日和22日。
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备付金、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不规范等都属于央行系统常见处罚原因,但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则是我们整理央行罚单以来第一次出现。
央行分支机构开出的通常是小额罚单,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1)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3)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4)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6)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7)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央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2)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3)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4)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5)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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