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时效,防范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除增加支付业务类型和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外,应在变更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拟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参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确定支付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并进行相应的审查。经审查,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符合规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总行审批。
总行收到支付机构的变更申请及材料、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审查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批复。对于准予变更的,如涉及《支付业务许可证》要素变更,总行依法予以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支付机构拟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后,向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支付机构的换发申请及相关变更登记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应以行发文形式报告总行。总行依法予以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支付机构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前提交人民银行相关批复文件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可根据支付机构的申请,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直接批复。支付机构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再按前述程序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支付机构拟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向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公司股权结构(不涉及主要出资人);(二)董事、监事或《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三)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参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意见》等规定,审查与拟变更事项有关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说明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登记文件等申请材料。审查认为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符合要求的,由支付结算部门以处室发文形式报请总行支付结算司批复。
四、支付机构拟增加支付业务类型或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的,应比照《意见》确定的支付业务申请、审批程序、材料要求等办理。
支付机构因变更涉及支付业务终止的,应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终止审批程序、材料要求等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应高度重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认真、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抑制非法、非正常变更,防范支付机构通过变更故意规避监管、转让或变相转让、租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认真审查支付机构申请材料内容的翔实性和逻辑性,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的完备性,重点分析把握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必要时,应要求支付机构就其是否存在通过变更故意规避监管、转让或变相转让、租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重要问题,出具专门的声明材料。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全面梳理辖区内支付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的变更事项、在办的变更事项和拟办的变更事项。对于在办和拟办的变更事项,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对于已办结的变更事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核实,全面评估风险和影响,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总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殷实010-6619406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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